死了500年,迄今未结案

本文参考历史资料结合个人观点进行撰写,文末已标注相关文献来源 (明代 巡按御史) 公元1534年,明朝嘉靖十三年,地点是贵州。 这一年,一个叫做王杏的御史从京师来到了贵阳,没有什么大事儿,就是奉命巡按。 王杏是浙江奉化人,嘉靖八年的进士,而且他有一个学术背景,那就是他推崇王阳明的学派,跟王畿啊,罗洪先啊都是好朋友。 他到贵州之后做什么呢?主要是监察地方官员,复核刑事案件。 而就在这平淡无奇的日常工作中,让王杏翻到一桩百思不得其解的案件。 这个案子,其实并不复杂。 贵州当地的民妇宋氏,被指控,说她用剪刀刺伤丈夫林樾的阴囊,并导致了林樾的死亡。 那么按照《大明律》,妻子杀害丈夫,属于恶逆,要凌迟处死,地方衙门已经拟定了这个判决,案件层层上报,就等着中央批准了。 但是,王杏把卷宗拿过来一看,他感觉不对劲。 怎么说不对劲,这巡按御史,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叫做审录,审录就是要重新审查死刑类案件,尤其是案件的卷宗,要详勘细查,发现有冤情,就要及时翻案,而王杏在审录的过程中很快发现了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卷宗的尸检记录不一致。 第一次验尸,验得林樾是头部,肋部有伤口,颈部有勒痕,却并没有任何阴囊部的损伤。 这个用剪刀刺破阴囊,是第二次验尸的时候突然出现的。 您想,林樾是死于阴囊破裂,足见伤势很重,就不会是简单的擦伤,割伤,而一个成年男子的生殖器遭到如此严重的创伤,第一次尸检不可能会没发现或者忘记记录,唯一的可能,所谓的刺伤阴囊,是第二次验尸主观故意加上去的,是伪造出来的死因。 这让王杏意识到,这个案子的证据链,从一开始就不完整。 但是王杏也没有立刻推翻原判,而是接着翻阅所有的口供和证据,那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王杏得出了一个结论,即: 宋氏的确“攻击”了丈夫林樾,但不是用剪刀刺伤他的阴囊,而是用棍子击打在了他的身上,林樾被妻子打了之后,他很愤怒,他很羞愧,他觉得没有自尊,没有面子,或者因为各种各样不得而知的其它原因,他选择了上吊自尽。 (大明律 1722年刻本中的首页) 那如果事实是这样,宋氏就不是“亲手故杀丈夫”,而变成了“殴夫致其自尽”,前者是凌迟,后者是绞刑,这性质完全不一样。 王杏决定重新审理,而在这次审理中,宋氏则供认出了一个此前她从未提到的情节,宋氏说: 自己不是莫名其妙的要殴打丈夫,实在是因为家门不幸,丈夫竟然和儿媳妇陈氏有奸情,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自己实在气不过才动手打了他,丈夫则是因为受到责骂,自觉无颜,所以才选择了上吊自尽。 那如果事实真像宋氏所说,那这案子就彻底翻了,宋氏连“殴夫逼死丈夫”都算不上了,她只不过是一个揭发乱伦的受害者。 所以王杏打算改判,把宋氏的罪名降为“不应事重”,这是《大明律》中的兜底条款,意思是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你的确做了不该做的事情,那么也要惩处你,怎么惩处? 杖八十。 您看,王杏一介入,宋氏的命运从凌迟变成了杖八十,这是翻天覆地的改变。 但是新的问题随之而来,如果宋氏真的是冤枉的,案情真的如她所说,她为什么不早说呢? 这个质疑不仅作者有,当时的人也有,王杏把案子往上报,报到了他的直属单位都察院,时任都察院最高长官(左都御史)的王廷相就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是吧,宋氏最初面临的处罚是凌迟处死,这是多么令人悚惧,多么残酷的刑罚,在这样的大刑面前,宋氏如果手里早就有“丈夫和儿媳妇乱伦”这张底牌,她早就该用了,为什么还要等到王杏来巡按。 你运气好你能等来王杏,你运气不好,难道你就握着这张可以洗清冤屈的底牌,然后含冤而死了? 而且更加耐人寻味的是,宋氏说的儿媳妇陈氏,在案发的时候还活着,但在王杏为其翻案的嘉靖十四年,已经病故了。 也就是说,宋氏提供的线索,完全是死无对证。 当然了,宋氏现在才说,不代表她说的就是假的,她晚说,完全是有合理性的。 因为,翁奸子妇在明代是严重乱伦,传出去一家人脸上无光,子孙后代都永永远远的抬不起头来,宋氏迟迟不说,完全可能是因为这种舆论上的压力,作为一个生活在封建礼教下的古代女性,她可能认为,家中清白要大于她自己的生命。 (王廷相 画像) 只不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宋氏的确是这么想的,但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她是在撒谎,而王廷相和王杏,面对这件残缺不全的案件,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断,前者认为宋氏是完全把王杏当成了救命稻草抓住从而狡辩,妄图脱罪,而后者则坚持认为尸检和口供都存在严重问题,宋氏不该处死。 两个人都有说法,也都很有道理,但本案的最终决定权,并不在他们中的任何一个,因为明清两代的命案,都是逐级汇报制度,都察院也要往上报,最后这个案子还是要由皇帝来处理。 王廷相十分贴心,他在将本案汇报给皇帝的时候,说这个案子啊,下边人意见不一,各种意见都有,所以建议皇帝另外派御史来查一下,我正好有个推荐,都察院有位御史叫倪嵩,办事得力,交给他办准没错。 嘉靖皇帝批准了王廷相的建议,于是倪嵩被下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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