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坡头公安开展严厉打击超高“黑飞” 违法犯罪 “净空” 专项工作,严密防范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带来的公共安全风险,切实筑牢空域安全防线,近期,治安管理大队成功查处一起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飞行案件,有力震慑辖区无人机“黑飞”违法行为。 经查,违法行为人刘某在未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交飞行申请、未取得飞行审批许可、未履行线上报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开展飞行活动。该违规飞行行为,极易扰乱空域正常秩序,存在影响公共安全、引发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相关规定。 案件核查期间,办案民警严格规范执法流程,通过技术溯源锁定飞行轨迹,全方位固定证据,查清刘某违法飞行事实。经民警耐心普法教育,违法行为人刘某深刻认识到个人违规飞行行为的危害性及违法性,主动认错悔过,承诺今后严格遵守低空飞行管理规定,坚决杜绝无证飞行、违规飞行行为。民警依法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 有关管理规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